国产精品xxx在线-国产剧情AV麻豆香蕉精品-国产人久久人人人人爽-国产综合久久久久久鬼色

關于我們 | English | 網站地圖

資源稅改革正當時

2014-07-29 14:39:59 中國礦業報   作者: 張維宸  

資源,一般指自然界存在的物質財富,它包括的范圍相當廣泛,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海洋資源、太陽能資源、自然風資源、水資源、空氣、陽光等。資源稅,就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總稱,是為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稅種。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既不是對各種自然資源都征稅,也不是對所有具有商品屬性的資源都征稅,而是采取選擇法,從眾多資源中選擇了級差收入差異比較大,資源較為普遍的部分礦產品及鹽等資源列為征稅范圍,對沒有列入征收范圍的其他自然資源目前暫不征收資源稅。所以說,資源稅在我國是對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其實質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從源頭防止資源的浪費和破壞環境。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7類。

一、資源稅制度的調控作用

稅收成為政府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有效方式,而資源稅制度是稅收調控作用有效發揮的重要保障。資源稅制度的調控功能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配置。我國開征資源稅之前,對資源的管理措施相對比較薄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整體基本處于無序狀態,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效益降低,開采企業采富棄貧、采易棄難、采大棄小、亂采濫挖等破壞和浪費國家資源的現象比比皆是。資源稅的開征,根據資源生成和開發條件優劣,按照不同產品、不同產區,核定不同的從量征稅定額,把資源開發、利用同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才能最大限度地合理、節約、有效開發利用國家資源。

第二,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促進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資源課稅,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通過資源稅與其他稅種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充分發揮整體稅制的經濟杠桿作用,并為國家籌集一定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收入的穩定性。同時,資源稅的收入絕大部分歸地方,有利于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有利于解決收入向資源優勢地區轉移等問題,把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和財政優勢,從而促進分稅制的實施。

第三,合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促使開采企業公平競爭。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存在很大差異。資源賦存條件好、品味高、開采條件優越的企業,成本低,利潤水平高;資源賦存條件差、采掘企業的條件差、品位低、開采條件差的企業,則成本高、利潤水平低。因此,利潤水平的高低,不能真正反映其經營成果,利潤分配也失去了合理的基礎,更不利于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開征資源稅,可以把由于資源自然條件優越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收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客觀因素而造成的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業在比較合理的利潤水平的基礎上開展競爭,進而達到鼓勵先進、鞭策落后,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狀況的改善,提高經濟效益之目的。

第四,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通過征收資源稅,對由于資源客觀因素形成的級差收入進行合理的調節,有利于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及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有利于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從而調動廣大企業和廣大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為社會主義建設創造更大的價值。

二、我國資源稅制度建設回顧

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者收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資源稅制度的發展,可以大致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983年,我國沒有相關的資源稅制度,礦產資源處于無償開采狀態。

第二階段:1984年~1993年,在“利改稅”大背景下,資源稅制度浮出水面。

1984年10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資源稅體正式建立。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3種。

從1984年開征資源稅到1994年稅制改革期間,資源稅制也進行了幾次細微調整。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并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1984年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進稅率,以銷售收入為稅基,以銷售利潤率為累進依據,后改為從量定額方法征收。1984年開征的第一代資源稅是對石油、天然氣、煤炭等3種礦產品超過12%“柵欄收益率”的部分征稅,體現對資源的級差調節。資源稅立法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第三階段:1994年至今,在“分稅制”改革背景下,資源稅進行調整。

1994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對資源稅也進行了調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采取從量定額稅率。對列入征稅范圍的7種資源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不論盈利與否都征稅,一礦一率。這是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

1994年開征的資源稅一直沿用了十幾個年頭沒有較大的變化。資源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后,在很長時間內保持了穩定。但從2004年起,我國開始陸續調整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的稅額標準。2006年,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并調整了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同時提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釩礦資源稅的使用稅額標準。2006年還開征了被戲稱為“暴利稅”的石油特別收益金。2007年2月1日起,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額進行了調整;2007年8月1日起,大幅上調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三種礦石產品資源稅率漲幅達3倍到16倍。這是1994年開征資源稅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通過對資源稅調整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看出,資源稅雖經幾次調整,但其應有的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采、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資源稅的改革缺乏一個全局的視角,僅僅是對原有資源稅政策的修補或對國外經驗的簡單借鑒與照搬。

正文未完,請點擊分頁

責任編輯: 曹吉生

標簽: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