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記者從江西省財政廳獲悉,近日,財政部、國稅總局批復同意江西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
據了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各地省級人民政府擬定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江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國務院“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江西省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取消省級審批設立的“煤炭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項目,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的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收費,經測算,在不增加企業總體負擔的原則下,江西省適用稅率擬定為2%。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