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一、下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從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其中,褐煤下調為每噸6元,其中對價格下跌幅度達到30%的,下調為每噸4元。無煙煤維持原標準,為每噸20元。其他煤種包括,對發熱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價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調為每噸8元;對發熱量在4500大卡以上、價格下跌幅度在20%以內的,下調為每噸12元。《措施》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將根據今后煤炭價格變化情況,對征收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二、自《措施》印發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區暫停收取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治區留成部分和煤礦維簡費。
三、規范和減免鐵路運雜費。自《措施》印發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哈爾濱鐵路局等鐵路運輸部門,減免部分鐵路運雜費(見圖)。
四、保障重點煤炭生產企業煤炭鐵路外運,降低物流費用,增強外銷競爭力。現有的煤炭鐵路外運能力要按照煤炭生產企業與電力企業簽署的長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順序優先安排,新增煤炭外運能力全部安排給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合同,并實行點對點一站式服務,降低物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