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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提升銷售電價透明度

————深入學習貫徹五中全會精神、展望十三五能源改革發展系列宣傳報道



2015-11-13 16:23:31 中電新聞網   作者: 王妍婷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對我國十三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新的目標和任務,這是新時期能源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為深入學習貫徹《建議》,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推動能源革命不斷取得新成果,中國電力新聞網推出“深入學習貫徹五中全會精神,展望十三五能源改革發展”大型系列宣傳專題,采訪專家學者,暢談學習貫徹《建議》的認識體會。今天,中國電力新聞網刊發本網記者專訪中國價格學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國網能源研究院原副院長李英的文章,敬請關注。

中電新聞網記者:《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實現“十三五”時期發展目標,必須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請您談一談電力行業如何貫徹這個發展理念。

李英:五大發展理念對指導能源和電力“十三五”發展規劃編制意義重大。我主要談談電力行業如何貫徹創新與協調兩大理念。

電力行業創新主要在技術和體制機制兩個方面。結合《建議》對能源電力發展的要求,技術創新重點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的低成本高效率開發技術、智能電網技術、電網儲能技術和智能用電技術,促進大規模可再生能源平價上網、高效利用。在體制機制創新方面,重點是推動與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相適應的政府管理體制機制創新,以及電力市場模式、規則創新和電價改革,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的規劃與監管等職能。

電力行業協調發展主要體現在五方面。一是電力規劃與執行的協調。強化規劃的指導性、約束性,在總量、結構與布局的范圍內,引入市場化機制決定電源建設項目。二是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與靈活調節電源比例協調。加大抽水蓄能等靈活調節電源比重,提升可再生能源吸納能力。三是電網與電源發展和負荷需求相協調。加快跨區域電力輸送通道建設,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范圍,緩解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四是城鄉電力供應質量水平的協調。進一步加大農村電網改造力度,加快提升農村電力供應質量和水平,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支撐。五是政策與減排目標的協調。盡快實施可再生能源和碳排放初始配額和滾動調整機制,為市場化條件下低碳清潔發展創造基礎條件。

中電新聞網記者:《建議》提出,加快開放電力、電信、交通、石油、天然氣、市政公用等自然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請您談一談對加快開放電力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的認識。

李英:電網企業的金融、國際及其他產業,均屬于已放開的競爭性業務。電網企業需要放開的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主要是售電業務。電網企業售電業務放開的程度,主要取決于有關問題的安排和電力市場化進程。

加快放開售電業務需要處理好以下三個基礎性問題:一是交叉補貼問題。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必然要解決價格扭曲問題。電價交叉補貼是我國歷史形成的,主要體現在工商業內部高電壓用戶對低電壓用戶的價格補貼,以及工商業對居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用電的價格補貼。前者可通過制定分電壓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直接處理;居民生活用電由于補貼較大,有必要加大階梯電價機制優化力度,由政府制定目標分階段逐步緩解。二是市場模式問題。強制參與全部發用電量市場競爭,比自愿參與部分發用電量市場競爭力度大,但難度也大,主要取決于各方推動市場化改革的決心,以及市場主體的承受能力。三是與節能減排的差別電價政策銜接問題。隨著市場化的進展,高耗能用電企業也不應排除在市場之外,有必要把現行的差別電價調整為差別稅收政策,對是否參與市場競價、電網或自備電廠供電的高能耗企業,一律實施差別稅收政策。

中電新聞網記者:《建議》提出,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干預,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電力、石油、天然氣、交通運輸、電信等領域競爭性環節價格。您怎樣解讀電價改革?

李英:電價改革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市場配置電力資源的重要基礎。電價改革必須與“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電力體制和逐步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的要求相適應。發電和用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電網環節價格由政府依規核定。

國家發改委正在推進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并逐步全面實施。對輸配電價總水平的核定,在嚴格核定成本的基礎上,要把握好經濟社會發展對電網建設的需求、服務水平與投資能力之間的關系,促使電網企業擁有滿足服務標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對輸配電價結構的核定,應更好地與電力市場運作和銷售電價改革相銜接,進一步核定各類用戶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水平,也為逐步緩解電價交叉補貼創造必要條件;對政府定價的電力用戶銷售電價表,可分列發電價格、輸配電價格、線損折價及政府性基金與附加標準等,提升銷售電價構成的透明度。

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改革的基礎上,逐步推進跨省、跨區電網輸電價改革,形成具有位置信號的輸電價結構和水平,并建立科學的價格傳導機制,適應更大范圍的電力市場化需求。

發電、用電價格的市場化,取決于市場模式、層級和競價規則等。無論未來采用什么市場模式和規則,幾個基礎性問題需要引起關注,并得到有效解決:

一是負荷中心與資源地電廠公平競爭問題。公平競爭是市場有效性的前提。實行發電廠與用戶分別支付具有位置信號的輸電價,并考慮輸電損耗的影響,是解決不同位置發電廠公平競爭的必然選擇。

二是市場競爭與節能減排融合問題。有必要把各類技術類型的競爭性電廠對環境與氣候影響等外部成本內部化,在集中或雙邊交易機制中考慮其差異性,從根本上解決以競價為主的市場與節能減排融合問題。

三是參與競爭的用戶與政府定價用戶公平負擔問題。公平負擔是市場化改革的基本約束條件,不能因用戶沒有市場選擇權而面臨漲價風險。在不同發電技術價格差異較大情況下,任何市場機制的設計均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競爭性用戶選擇了低價電廠,由政府定價用戶承擔高電價。

四是擁有電網的售電商參與市場競爭問題。售電側放開并公平競爭,是形成雙邊有效競爭市場的關鍵。擁有網絡業務的售電商必然承擔其網絡覆蓋范圍內的缺省供電商職責,同時還掌握其網絡信息。這類企業只有另行成立獨立售電商,不與缺省供電商業務混業經營,才有可能與未擁有網絡業務的獨立售電商公平競爭。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銷售電價